計畫目的
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計畫說明
勞工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免費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課程或企業自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參訓勞工得申請訓練津貼補助。辦訓事業單位得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適用對象
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勞工與受僱用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且符合下列條件:
-
勞工:15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不包括事業單位於最近一次或當次通報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內所僱用者)
-
本國籍勞工。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事業單位:
-
為勞工保險之民間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團體。
-
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具辦訓經驗或營業項目具辦理訓練活動業務等,經分署認定已有辦訓能力者。
-
與參訓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
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並維持員工僱用規模達90%以上。
補助項目
-
勞工: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得依實際參訓時數補助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
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時薪發給,每月最高100小時。
-
申請補助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工時數。
-
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超過前一年現職之事業單位投保期間最高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即「勞保投保薪資差額」。
-
事業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補助最高190萬元。另若符合特殊情形時,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為350萬元,補助期間最長6個月。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工作人員費、場地費等。
補助申請期間
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於下方相關檔案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他規定依本部公告計畫內容為主※※
本轄區內有意申請者,請向本分署提出申請,聯絡窗口如下
【勞工自行參訓】雲嘉南分署:06-6985945,分機 1708、1724
【企業辦訓】專案辦公室:06-2220066,分機 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