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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1-20
  •  檢核日期:113-04-18
計畫目的

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

訓練對象

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

申請對象

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50人以下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近3年曾獲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引進新技術、購置新設備、投資研究發展或新創研發等補助或核定,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1. 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訓練品質系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者或辦訓能力檢核表合格者。
  2. 曾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獎之單位。
  3. 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目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及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
計畫類型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2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訓練課程辦理。

經費額度

訓練費用由本分署支應。

補助項目

內訓課程: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
外訓課程: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之全額訓練費。

計畫限制

一、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課程未能辦理者,經本分署書面限期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企業依本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60%,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1/3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企業接受本計畫提供訓練服務,自第4年起,每年訓練費用核定額度上限,依前3年核定平均訓練費用之比率核算:
(一)第4年至第5年:80%。
(二)第6年至第8年:60%。
(三)第9年以上:50%。

但當達第3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30%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5%以上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相關規定

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應占第一至第四類課程總時數之1/10以上,已接受2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二、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1/5,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三、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四、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評估訓練績效、回饋相關評量意見及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活動等作業。

聯絡窗口
(含電話)

主辦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綜合規劃科

(蔡先生06-6985945分機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