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課程未能辦理者,經本分署書面限期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企業依本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60%,且累計班次逾核定課程1/3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企業接受本計畫提供訓練服務,自第4年起,每年訓練費用核定額度上限,依前3年核定平均訓練費用之比率核算:
(一)第4年至第5年:80%。
(二)第6年至第8年:60%。
(三)第9年以上:50%。
但當達第3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險加保員工人數達30%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5%以上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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