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應占第一至第四類課程總時數之1/10以上,已接受2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二、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由企業先墊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1/5,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撥款。
三、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四、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評估訓練績效、回饋相關評量意見及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活動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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