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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2-05

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勞動部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每人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000元至7,000元之獎助獎助期間最高有18個月,做的越久領得越多。

●適用對象:

一、勞工資格
勞工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勞工: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二、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產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2.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2.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  1  個月 ~ 第  6 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  7  個月~ 第 12 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 13 個月~ 第 18 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