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計畫目的
結合產業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
補助對象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訓練單位,包含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民間團體、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資格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之民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比例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且未繳納差額補助費,不適用本計畫
計畫類型
工作崗位訓練:
1.針對新進青年員工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核定後始得進用)
2.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以3個月為限;但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3萬4千元以上者,訓練期間以6個月為限
補助額度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180萬元
補助項目
本分署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費每月以新臺幣1萬2千元為上限,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前3個月指導每名青年,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為上限;第4個月起至第6個月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6千元為上限。
計畫限制
一、參訓學員限制(不補助對象):
(一)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2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1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 僱用獎助者
(三)參加本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結訓後180日內。
二、申請單位限制: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二)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25%
受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