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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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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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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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產業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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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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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民營事業單位。
二、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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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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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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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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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單位於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本分署補助訓練單位工作崗位訓練費。
二、訓練單位於訓練期間前3個月指導每名青年,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為上限;但每月給付學員薪資達新臺幣3萬4千元以上者,第4個月起至第6個月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6千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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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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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訓學員限制(不補助對象):
- 日間部在學學生
- 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2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1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 僱用獎助者
- 參加本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結訓後180日內。
二、申請單位限制:
-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工作崗位訓練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 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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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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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至經費用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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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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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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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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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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