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4-05-26
  •  檢核日期:114-04-16

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才,同時介紹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訓練,申請計畫之事業單位若聘僱受訓者,即可補助訓練費用。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計畫目的

為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

補助對象

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申請資格

(一)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二)訓練單位: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或訓練單位掌握之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至少應達5人。

計畫類型

職前培訓:
(一)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
(二)訓練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每週訓練至少30小時,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三)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訓練,應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補助額度

(一)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之65%;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80%,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負擔比率,最高不得逾個人練費用20%。
(二)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以100萬元為限。

計畫限制

(一)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5人以上。
(二)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三)訓練場地應提供符合消防安檢、建築安全等證明文件。
(四)本計畫學員須投保訓字號勞保。
(五)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分署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

相關規定

(一)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二)事業單位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
(1)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30%者,訓練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2)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30%以上者,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3)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三)審查方式:由本署各分署針對申請單位所提之申請計畫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由分署派員實地訪查,以為評核。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70分以上者,分署始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四)本計畫屬「職業訓練補助計畫規定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適用範圍」。

計畫期限

※自即日起至當年度10/30止,惟計畫預算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申請前請先洽詢)。

聯絡窗口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陳小姐 (06) 698-5945分機1529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