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二)事業單位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
(1)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30%者,訓練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2)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30%以上者,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3)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三)審查方式:由本署各分署針對申請單位所提之申請計畫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由分署派員實地訪查,以為評核。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70分以上者,分署始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四)本計畫屬「職業訓練補助計畫規定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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