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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負責單位

    訓練推廣科

    計畫目的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補助對象

     

     

    之資格條件

    1. 年滿18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性別不拘。
    2. 本計畫為職業訓練,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3. 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令、國防部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會銜修正) 

    申請辦訓

     

           廠商資格

    1. 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辦理依據

    1.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2.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修正。

    補助標準

    1. 取得結業證書之特定對象參訓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前項規定以外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 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七點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二分之一。
    3.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勞動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4. 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5.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6. 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蘇先生06-6985945分機1525)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負責單位

    訓練推廣科

    計畫目的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補助對象

     

     

    之資格條件

    1. 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性別不拘。
    2.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甄試錄取後須檢附胸部X光攝影檢查、皮膚疥瘡檢查、糞便細菌培養、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含痢疾阿米巴原蟲)。(本項目依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之)
    3. 具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者。
    4. 本計畫為職業訓練,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5. 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令、國防部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會銜修正)

    申請辦訓

     

     

    廠商資格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
    2. 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醫療、護理人民團體。
    3. 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4. 醫療機構。
    5. 護理機構。
    6.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辦理依據

    1.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實習場地、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所訂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2.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修正。

    補助標準

    1. 取得結業證書之特定對象參訓者,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前項規定以外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
    2. 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二分之一。
    3.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勞動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4. 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5.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6. 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蘇先生06-6985945分機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