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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負責單位

    訓練推廣科

    計畫目的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齡者、高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補助對象

    之資格條件

    1. 年滿18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性別不拘。
    2. 本計畫為職業訓練,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3. 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令、國防部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會銜修正) 
          計畫內容 托育人員訓練由本分署公告受理轄內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計畫。

    申請辦訓

    廠商資格

    1. 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職)以上學校,且報經地方政府核准辦理者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辦理依據

    1.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2. 勞動部112年2月24日勞動發訓字第1110526495A號令修正「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辦理。如本要點修正,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補助標準

    1. 取得結業證明書之特定對象參訓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前項規定以外取得結業證明書之參訓學員,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2. 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七點規定,但參加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百分之五十。
    3.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接受勞動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要點相關計畫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4. 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5.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6. 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吳小姐06-6985945分機1525)

    ◎請點閱:https://its.taiwanjobs.gov.tw/PlanContent/PlanContent_List

    職前訓練網首頁/計畫簡介/(六)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訓練計畫-計畫簡介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目的-與具用人需求之辦訓單位合作,可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以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目標。

    ©服務對象-年滿16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計畫內容- 因應立委要求將經費下放給地方政府,滿足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即時性之人力需求,由用人單位即訓即用,落實訓用合一,以提升訓練成效。

    本計畫之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費項目含參訓學員之訓練費用及提供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行政費用。 二、訓練單位須為用人單位,並依自有職缺或併同其他用人單位之職缺,依地方政府公告方式及時程,向地方政府申請辦訓。

    三、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及格外,訓練單位及合作用人單位應依承諾之勞動條件足額僱用合格結訓之學員,否則停權2年。

    四、本計畫開班人數上限為20人,無最低開班人數之限制,由訓練單位依經費標準編列所需訓練經費後,核算個人訓練費用,補助額度以每人最高15,000元為上限。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待業及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訓練費用特定身分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則補助80%。

    請點閱:https://its.taiwanjobs.gov.tw/PlanContent/PlanContent_List

    職前網首頁/計畫簡介/(七)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職前訓練網-各項計畫簡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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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目的-配合長照2.0,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計畫

    ©服務對象-年滿16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計畫規定之資格者。

    © 本計畫之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計畫由地方政府公告執行及辦理訓練單位查核、經費請款、申訴案件處理及訓後就業成效統計等事宜。

    二、本訓練專班費用於報名時需全額收費,學員經訓練考評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政府補助訓練費用。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對象:失業勞工、待業及在職勞工。

    二、補助標準:訓練費用特定身分全額補助;一般身分則補助80%。

     

    請點閱:https://its.taiwanjobs.gov.tw/PlanContent/PlanContent

    職前網首頁/計畫簡介/(十)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職前訓練網-各項計畫簡介說明

    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