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計畫係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招收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參訓,不得招收公司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2. 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令、國防部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會銜修正)
3.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參訓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4.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 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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