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或初次尋職青年、高齡者、中高齡者)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以下4條件擇1符合即可)
1.滿18~29歲,未在學初次跨域尋職本國籍青年或未滿18歲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2.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
3.非自願離職者。
4.逾65歲失業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跨域就業補助。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津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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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標準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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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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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
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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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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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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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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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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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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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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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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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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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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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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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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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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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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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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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 分機223
-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 分機320
-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 分機122
-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 分機121
-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 分機138
-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 分機317
-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 分機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