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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2-08
  •  檢核日期:114-07-15

 

【計畫目的】

減低失業者、未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或初次尋職青年、高齡者、中高齡者)異地就業障礙,積極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服務對象】 (以下4條件擇1符合即可)

1.滿18~29歲,未在學初次跨域尋職本國籍青年或未滿18歲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2.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

3.非自願離職者。

4.逾65歲失業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高齡者、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2.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3. 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跨域就業補助。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津貼類別

津貼標準及期限

求職中

求職交通

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受僱後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

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本分署所轄各就業服務據點

  •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 分機223
  •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 分機320
  •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 分機122
  •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 分機121
  •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 分機138
  •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 分機317
  •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 分機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