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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29
計畫目的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
 

補助申請期間
每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次一年度十月十六日止。


計畫說明

補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在職勞工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課程,或補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課程。
 
適用對象
勞工為符合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且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事業單位為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且為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之就業保險民間投保單位。
 
申請方式
  1. 勞工:請先至台灣就業通網站加入會員,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後,再至在職訓練網線上報名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課程。
  2. 事業單位:申請單位於受理期間內,於本署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於完成上傳程序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函送相關文件至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各分署申請。
補助標準
  1. 勞工: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課程,依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每一學員補助100%訓練費用,每名勞工3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
  2. 事業單位:
    1.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補助金額最高以200萬元為上限。
    2.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事業單位參加,補助金額最高以300萬元為上限。
    3. 屬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者,事業單位金額最高以350萬元為上限。

 

計畫辦理期間(補助期間)
事業單位執行訓練計畫期間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至當年度11月25日前辦理完畢。
 
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於下方相關檔案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2.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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