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及「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二計畫第16點、第20點規定辦理。
- 110年度政策性產業課程受理期間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0年2月20日止,請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轄區分署遞件申請。
- 訓練單位規劃課程時,建議該課程之開訓期間應為110年5月2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至遲於111年4月30日前結訓。
- 本次受理申請之政策性產業課程,包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含亞洲‧矽谷、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及國防產業等五大創新產業,加上新農業、循環經濟)、「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台灣AI行動計畫」、「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等。(詳如附件:政策性產業參考資料)
- 本次審查方式採簡報答詢方式辦理,審查評分項目如下,如未達70分者,視為不予通過:
- (1)提案單位執行計畫能力。(20%)
- (2)課程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台灣AI行動計畫」、「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之關聯性。(30%)
- (3)規劃與執行能力(課程規劃、師資遴聘及訓練場地設施設備等)。(20%)
- (4)經費合理性。(20%)
- (5)簡報與答詢。(10%)
6、審查通過之訓練課程如符合下列原則,將優先核定: - (1)以產業核心為主軸,並為一系列符合前開產業之課程。
- (2)經該業管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相關課程在案,並能提供相關證明者。
7、二計畫申請資格可於本署「在職訓練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