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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移地訓練之場地及學員管理作業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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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移地訓練之場地及學員管理作業應注意事項

壹、場地、教室使用規定

一、為管理雙方租賃契約之場地及教室,使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並有效管理學員,特討定本管理作業應注意事項。

二、包括租賃契約。
三、租賃契約之使用以辦理職業訓練、證照輔導相關業務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轉租、分租、頂讓或其他變項方式供他人使用,但為辦理職訓等相關業務,得事先以書面知會學校後出借。

四、租賃契約及標的內設施以提供本分署職業訓練相關業務為原則,惟學校借用之申請,以書面通知本分署,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五、租賃契約及標的內設施自職訓業務相關之特殊情況,經本分署同意,學校得優先使用租賃標的。

六、學校場地之鑰匙本分署不得拷貝。

七、本分署辦理職訓相關活動,應於活動前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告知學校,並提供講師及學員名冊、課表或時程表予學校警衛室備查,課程異動亦須通知學校警衛室。

八、租賃標的開放時間:

(一)平常期間:周一至周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六及周日未開放。

(二)國定假日、元旦、春節、春假比照學校行事曆停課,並配合學校辦理學測、檢定等考試期間辦理停課,然學校需開放其他時間或場地供本分署補課。

(三)本分署於前項一、二款未開放時間,需使用租賃標的者,得書面向學校申請核准後開放。

九、使用租賃標的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教室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分署之管理規定。

(二)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後辦理。

(五)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禁食檳榔。

(六)佈置場地,使用後應回復原狀。

(七)借用學校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清理。

(八)場地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十、使用人應善加使用租賃標的場地之各項機具設備或其他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租賃標的內各項機具設備或其他設施,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使用單位應即告知本分署予以處理,若疏於通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成擴大者,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

十二、服裝及儀容規定:

(一)日間參訓學員:識別方式以穿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所分發之制服為主,學員證為輔。

(二)夜間參訓學員:識別方式以學員證為主。

(三)除特別規定外,一律穿著本分署發給之制服並自備深色長褲、皮鞋或球鞋;未穿著制服或未攜替學員證者,應提出相關身分證件備查,或協請本分署之職訓師或行政人員進行身分識別。

十三、學員使用場地規定:

(一)學員上下課或實習應遵守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

(二)學員應依照訓練師指示操作機具,不得擅自行動或隨意操作。

(三)場地內訓練應穿戴工作服或依規定穿著,並遵守安全規則。

(四)學員借用工具、領用材料應依各工場相關規定辦理。

(五)機具應愛惜使用,如未依訓練師指示或規定使用以致損壞者負責賠償。

(六)實習結束下課後,機具應妥為整理保養、並清掃工作崗位及場所,切斷電源、關鎖門窗。

(七)非實習時間或無訓練師督導時,學員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標的。

(八)本分署使用之空間場地及活動空間,須避免干擾學校在校學生,以及學校年度規劃之活動。

(九)學員進出學校校區得著制服並出示學員證。

(十)學員得依學校場地管理辦法填列場地使用紀錄單。

(十一)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四、學員使用教室規則

(一)教室內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遵守上下課時間,不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

(三)超過上課時間10 分鐘訓練師仍未到時,應由班長向本分署報告,安排替代師資。

(四)教室內學員服裝應依規定穿著,保持整潔。

(五)上課時間不得閱讀課外書籍或隨意離開座位。

(六)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嬉戲、交談,遇有疑問應先舉手發問。

(七)由班長每日輪派學員輪值,負責教室內外清潔工作。

(八)教室內課桌椅應隨時排列整齊,不得吸食香菸、零嘴、飲品以維持清潔。

(九)教室門窗、桌椅等公物應愛惜使用及善加維護。

 

貳、    學員管理

十五、學員離退訓

學員達離退訓標準辦理離退訓時,學員應一併繳還制服及學員證於本分署,並提供離退當時學員名冊予學校備查。

十六、受訓期間學員應遵守本分署各項規定,且休憩活動範間應儘量於租賃標的週圍,應避免影響學校學員作息及與學校學生接觸,惡意違反規定或違反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予以退訓並追究法律責任。

十七、學員勞工保險須知

(一)凡參加自辦職前訓練之學員均為強制加保對象,保費由本分署支付,學員免部份負擔。

(二)本分署學員於報到日,辦理加保。中途離(退)訓者於當日辦理退保。

(三)本分署學員受訓期間(勞保生效期間) ,如須請領生育、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請至本分署業務單位洽辨。

(四)其他事宜依勞保相關法規辦理。

(五)學員於訓練場所或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位返訓練場所之應經途中,因傷病住院時視實際情況指派同學照顧,傷病住院時除健保給付外,其他費用自行負擔;如符合職災給付範圍,則由本分署協助申請給付。

十八、學員車輛管理規定:

(一)非本分署之職訓單位,使用場地、教室期間,車輛如需進入學校校區時,應事先依規定申請進入,並依指示停放。

(二)本分署受訓之學員,日間車輛於辦理停車證後可停放至學校校區,夜間車輛則依學校視情況開放進入。

(三)學校僅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之責,學員應自行妥善保管及防範措施。

(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分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