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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學員訓練課程成績及操性成績考評暨獎懲要點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點閱人氣

285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學員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成績考評暨獎懲要點

 

一、本分署各訓練學員課程及操行成績之考評暨獎懲要點,依本規定辦理。

二、課程成績考評:

(一)各課目成績由任課訓練師於各該課目訓練期間按課目性質以口試、筆試、實作等方式考評之。

(二)各項成績均採百分法,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達60分為不及格。

三、操行成績考評:

(一)導師考核學員操行,應以其言行態度、學習勤惰、日常生活表現及將6S運動落實情形(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作為評分依據」

(二)學員操行成績之計算是以80分為基本數,加減請假、 獎懲及導師、輔導員評分之分數,為其實得操行成績。

(三)學員考評分數依下列標準計算:

  1. 曠課每1節扣1分,上課遲到或未依規定刷卡者每次扣0.25分。
  2. 學員請病假1節扣0.1分,學員請事假1節扣0.2分,依上述規定累計節數依次扣分。
  3. 學員獎懲分數計算:
    1. 記嘉獎1次加操行1分,記申誡1次扣操行1分。
    2. 記功1次加操行3分,記過1次扣操行3分。
    3. 記大功1次加操行9分,記大過1次扣操行9分。

(四)導師對學員操行成績得加減1至5分。

(五)學員操行成績未達60分為不及格。

(六)學員操行成績由自辦訓練科彙整計算,並於其受訓班次結訓時,得由自辦訓練科審查為據。

四、獎懲標準: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規範訂定。

(二)奬懲種類:

  1. 奬勵:嘉奬、記功、記大功。
  2. 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退訓及特別處理。

(三)學員獎懲合計及功過相抵原則:

  1. 累計嘉獎達3次時,以記功1次論:累計記功達3次時,以記大功1次論。
  2. 累計申誡達3次時,以記過1次論。累計記過達3次時,以記大過1次論。
  3. 1次嘉獎可抵銷1次申誡:1次記功可抵銷1次記過:1次記大功可抵銷1次記大過。

(四)學員獎懲核准權責與處理原則

  1. 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獎懲,由教職員查證屬實提報後,經自辦訓練科核定之。
  2. 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由教職員查證屬實提報「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
  3. 學員優劣事蹟,若符合獎懲評量標準並經核定時,得視情況予以公佈或轉知家屬,並列入學員操行成績計分。
  4. 附則:
  1. 學員優劣事蹟,經核准獎懲後,列入學員操行成績考核計分。
  2. 學員在訓期間之獎懲,除勒令退訓及特別處理外,應累積計算。
  3. 學員如有情節輕微達記申誡程度之過失行為時,分署得視情況予以勞動服務、清理環境之適當處理,以維團體紀律。
  4. 學員如因同一行為違反兩款或以上者,得加重其處罰。
  5. 教職員凡發現學員優劣行為,即可填寫「學員獎懲建議表」,送自辦訓練科按行政作業程序,簽辦處理。

 (五)學員奬懲評量標準

1.記嘉奬: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嘉奬1次或2次:

  1. 樂於助人、熱心公益、照顧病患。
  2. 擔任幹部、主動負責表現良好。
  3. 主動協助訓練師交代事情,圓滿達成。
  4. 拾金(物)不昧者。
  5. 擔任公勤、任勞任怨、表現優良者。
  6. 參加分署內各項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者。
  7. 主動配合參加公益活動者。
  8. 其他合於記嘉奬行為。

2.記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功1次或2次:

  1. 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2. 積極主動、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者。
  3. 代表分署對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4. 主動檢舉不法有效防止重大弊害發生,經查屬實者。
  5. 敬老尊賢、見義勇為,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6. 其他合於記功行為。

3.記大功: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大功1次或2次:

  1. 有特殊優良表現足為同學楷模者。
  2. 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3. 檢舉不法活動,經查屬實者。
  4. 代表分署參加對外競賽有表現優異。
  5. 對於災害、事故之防範能洞燭先機適時制止,未釀成巨大災害者。
  6. 參加國內、外技能競賽,成績優異得獎者。
  7. 其他合於記大功行為。

4.記申誡: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申誡1次或2次:

  1. 服裝儀容不整,未著制服,不聽規勸改正者。
  2. 不遵守或擾亂團體秩序者。
  3.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公物,不聽勸導者。
  4. 口出穢言、辱罵他人、態度傲慢惡劣,不聽勸導者。
  5. 未完成環境打掃或勞動服務、破壞環境清潔者。
  6. 訓練場區傳播宗教、進行政治活動,不聽勸導者。
  7. 其他合於記申誡行為。

5.記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過1次或2次:

  1. 無故損害或攜回公物者。
  2. 不服管教、惡意批評及藐視教職員者。
  3. 於分署內酗酒、賭博或其他違規情事者。
  4. 受訓期間行為不檢,不聽勸導者。
  5. 違規使用電器用品,私接電源迴路,有安全顧慮者。
  6. 隨手亂丟菸蒂,或未至劃定之吸菸區吸菸者。
  7. 其他合於記過行為。

6.記大過:凡有下列情形者依情節酌予記大過1次或2次:

  1. 對本分署教職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2. 因酗酒、賭博而滋事或行為嚴重不檢者。
  3. 訓練期間相關考試、檢定、測驗舞弊者。
  4. 未經分署許可隨意張貼標語、撕揭公告,妨礙公務者。
  5. 冒用證件,擅闖大門者。
  6. 行為不檢致影響分署聲譽者。
  7. 言行粗暴、無端滋事、毆打他人者。
  8. 其他合於記大過行為。

7.退訓:

  1. 功過相抵後滿3大過者。
  2. 對本分署教職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已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3. 冒用分署文書印章者。
  4. 於分署或外部訓練場內聚眾要脅或滋事者。
  5. 受訓期間經司法機關裁定收押、管收或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定讞,需發監執行者,另如經保安處分者亦同。
  6. 參加非法組織、從事非法活動或持有非法物品者。
  7. 於分署或外部訓練場內犯偷竊行為者。
  8. 受訓期間請假(含曠課)總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10%者。
  9. 受訓期間曠課總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4%者。
  10. 學員車輛於本分署內行未依規定行駛或停放,或影響他人或自身安全之危險駕駛,遭註銷車輛通行證後,仍將車輛強行駛入或停留本分署內,並經本分署教職員或警衛制止不從,將予以退訓處分。
  11. 經分署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性騷擾事件成立之被申訴人。

8.特別處理:學員如有違反重大法紀者,得報請特別處理。

五、課程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操行成績或課程成績其一或均不及格者,得發給受訓證明。

六、學員經由分署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3大過,並經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如仍為操行總成績不及格者,分署得予令其退訓。如有特別案例為例外處置事由,需報請分署專案核定之。

七、本規定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