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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雲嘉南分署職前訓練學員申請訓練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點閱人氣

464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職前訓練學員

申請訓練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一、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訓諮詢及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核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式3聯)。學員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完成報到後,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確認學員參訓資料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資料。如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將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給付金額: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限制:領取下列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2.失業給付。

(三)勞工保險局於受理申請資料後,如受訓已滿30日且審查符合規定,約2個星期後即可匯入指定帳戶。因此,勞工保險局於完成審核後,將以公文書寄送通知審核結果,學員可自行持登載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之帳戶確認,如對於核發金額或審核結果疑義時,請與勞工保險局(公文書所記載之聯絡電話)再確認。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受訓學員可於報到說明會、「甄試及報到作業手冊」所載申請職訓生活津貼注意事項及本手冊了解職訓生活津貼發放規定與申領限制,並備妥相關表件於開訓後15日內向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及應繳文件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應繳文件

原住民

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 下列1.2.3項文件擇一即可)  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份證明文件。
  2.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4.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1)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5.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6.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7.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註:與申請人同戶籍內之服役子女(未滿25歲),應排除於家戶內之受撫養親屬列,即該子女非負擔家計者之撫養人口。

身心障礙者

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註:以領有手冊者為範圍,並以鑑定日期為手冊之核發日期。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中高齡者

指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國民。

註: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高齡者

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

註: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力者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16歲以上未滿65歲,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

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人員: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出具之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或出監證明。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勞保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已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求職登記證明之日期,需為開訓日前1個月內或開訓當日)。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陸港澳、外籍配偶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須持有「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臺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3.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二度就業婦女

1.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2.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未有勞保紀錄請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需載明離職日)。

5.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6.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指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且未就業之少年。

(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者。所稱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未就學係指無學籍或休學中)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二)領取限制及注意事項

  1.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服現役20年以上,或服現役15年以上年滿60歲,已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前項人員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在營官兵或在職人士等,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2. 具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之學員依規定「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予核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2年內之起算方式,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往前推算2年內。若A君先以中高齡參訓請領津貼6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A君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期間已請領過之6個月將併入本次計算,2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1年為限。但當次訓練如已領有「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 申請人具多種身分,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別申請。
  6. 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漁會之失業者,如具有上開表列身分之一,得另切結證明確實無工作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7. 參訓期間有工作事實為雇主或受僱者身分而參加勞工保險非屬失業身分者,如隱暪而不實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一經查獲,即須依規定撤銷參訓資格並繳回津貼。
  8. 「勞動部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參訓期間僅能擇一領取。

(三)補助標準:

審核通過且受訓滿1個月始能領取職訓生活津貼,依學員當次訓練實際參加訓練時間,每月按法定資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核發(職訓生活津貼隨基本工資變動),1個月以上之畸零天數,發放方式如下: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學員若中途退(離)訓,則自退(離)訓當日起不再發放是項職訓生活津貼。

如您有職訓生活津貼相關問題,亦請洽詢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同仁,電話06-6985945轉分機1448田先生、1445張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