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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職前】學員手冊-雲嘉南分署職前訓練學員申請訓練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5-01-01

檢核日期

114-12-18

點閱人氣

736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職前訓練學員

申請訓練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一、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訓諮詢及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核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式3聯)。學員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完成報到後,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確認學員參訓資料後,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資料。如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將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給付金額:

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限制:領取下列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2.失業給付。

(三)勞工保險局於受理申請資料後,如受訓已滿30日且審查符合規定,約2個星期後即可匯入指定帳戶。因此,勞工保險局於完成審核後,將以公文書寄送通知審核結果,學員可自行持登載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之帳戶確認,如對於核發金額或審核結果疑義時,請與勞工保險局(公文書所記載之聯絡電話)再確認。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受訓學員可於報到說明會、「甄試及報到作業手冊」所載申請職訓生活津貼注意事項及本手冊了解職訓生活津貼發放規定與申領限制,並備妥相關表件於開訓後15日內向本分署諮詢服務及給付科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及應繳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3、身分別證明文件: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15歲至65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長期失業者: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課程招生起日前30日至參訓起始日之期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證明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家有老年親屬等)(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家庭暴力被害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身分證明文件。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判決書影本。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影本。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由訓練單位依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資料或洽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其他(中高齡者、高齡者、陸港澳外籍配偶)

  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適用人員:

□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公文影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定公文影本

 

(二)領取限制及注意事項

  1.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服現役20年以上,或服現役15年以上年滿60歲,已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者)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前項人員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在營官兵或在職人士等,不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2. 具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之學員依規定「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予核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2年內之起算方式,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往前推算2年內。若A君先以中高齡參訓請領津貼6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A君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期間已請領過之6個月將併入本次計算,2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1年為限。但當次訓練如已領有「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 申請人具多種身分,僅能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別申請。
  6. 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漁會之失業者,如具有上開表列身分之一,得另切結證明確實無工作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
  7. 參訓期間有工作事實為雇主或受僱者身分而參加勞工保險非屬失業身分者,如隱暪而不實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一經查獲,即須依規定撤銷參訓資格並繳回津貼。
  8. 「勞動部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參訓期間僅能擇一領取。

(三)補助標準:

審核通過且受訓滿1個月始能領取職訓生活津貼,依學員當次訓練實際參加訓練時間,每月按法定資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核發(職訓生活津貼隨基本工資變動),1個月以上之畸零天數,發放方式如下: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學員若中途退(離)訓,則自退(離)訓當日起不再發放是項職訓生活津貼。

如您有職訓生活津貼相關問題,亦請洽詢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同仁,電話06-6985945轉分機1448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