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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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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住宿學員須知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學員宿舍,規範學員住宿申請、寢室分配、進住、退宿、公物使用、生活作息、內務等相關要求事項,期以達成「品德、技術、就業」之訓練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住宿申請:

(一)住宿原則:

1.為兼顧資源分配合理性與照顧遠道學員,居住地需距分署於40公里以上之學員方可申請住宿。

2.不受理住宿申請之區域:

 (1)台南市:新營、鹽水、白河、柳營、後壁、東山、麻豆、下營、六甲、官田、大內、佳里、學甲、西港、北門、將軍、新化、新市、善化、安定、山上、玉井、楠西、南化、左鎮、歸仁、關廟、龍崎、永康、東區、北區。

(2)嘉義縣市:水上、鹿草、義竹。

(3)上述不受理住宿申請區域學員如有特殊狀況(如:肢體障礙,或因車禍等原因暫時行動不便者),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例外。

(二)凡曾有破壞、暴力行為及不良住宿記錄者,不准予住宿。

(三)凡曾申請住宿,曾經核准而未報到或中途申請退宿者,不得再申請住宿。但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例外。

(四)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短期內不能復原或病情無法控制、住宿生活無法自理者,不得申請住宿。

(五)未滿18歲學員申請住宿,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章保證在宿舍內遵守分署一切規定。

(六)上述住宿申請規定領有肢障手冊中度以上者、如有特殊狀況(車禍意外事故受傷行動不便)視情況而定者,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寢室分配:

(一)由宿舍輔導員統一編排住宿,以同一班級之學員在同一區為原則並視實際狀況調整。

(二)床位一經編定,非有重大原因,不得請求變更,嚴禁私自調換床位,違者取消其住宿資格。

(三) 學員宿舍寢室不得單獨一人住,每間寢室最少2~3人為主。如遇人員異動產生1人住之狀況,得由宿舍管理員依實際狀況調整為2~4人住。

(四)學員宿舍備有加長型床位,凡學員身高超過180公分以上者,可提出申請。

四、進住、退宿:

(一)學員住宿期限:新生報到日起至結訓日止,中途離(退)訓學員應自離(退)訓生效日起辦理退宿。

(二)宿舍設男、女學員長各1人,由秘書室遴選熱心服務學員擔任,受宿舍輔導員之指導,負責維持宿舍之秩序,以及宿舍一切設備之完整,並協助督導內務整理。

(三)學員進住宿舍後,應負責維護寢室內所有公物及一切設備完備與保管之責任,寢室各項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搬離或移動位置,設備保管除不可抗拒之外力或自然損壞者外,若有遺失或損壞,應予以賠償。

(四)住宿學員如因故中途申請退宿(未滿18歲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須先填妥申請單,經秘書室核准,並歸還借用物品,另個人保管之公物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辦妥一切手續方得退宿。

(五)住宿學員於結訓當日早上8時前完成退宿手續後,寢室需淨空委外打掃(個人物品搬離),個人物品依指示暫放指定位置。

(六)當期結訓學員不得藉故任何理由要求繼續住宿。

(七)在宿舍、分署內有竊盜、酗酒、賭博、吸毒、鬥毆、恐嚇等行為,或於分署外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者應勒令退宿。

(八)不遵守規定、態度傲慢、不聽從警衛或宿舍輔導員勸導且嚴重影響團體紀律,應勒令退宿。

五、宿舍生活規則:

(一)申請住宿學員須自備寢具,確實遵守宿舍管理規則及作息時間。

(二)維護宿舍清潔,嚴禁宿舍區吸菸,不張貼任何物品,不抛棄紙屑及隨意堆放雜物,並愛惜公物。

(三)宿舍內嚴禁大聲喧嘩,擾亂安寧。

(四)不擅自進入他人寢室或翻開他人私物並嚴禁偷竊行為,違者送法辦。

(五)衣服應置放規定地點,不得在寢室內、窗沿外晾晒衣服。

(六)上課時間非經允許不得進入住宿,如生病就醫後至辦公室登記經輔導員同意後可在寢室休息,其餘學員一概不得逗留宿舍。

(七)住宿學員不得帶親友或通勤學員留宿或進入宿舍區。

(八)不得在寢室加裝電器用品及禁止存放違禁及易燃物。

(九)學員住宿期間應服從宿舍輔導員之指導及內務檢查或進入寢室進行設備維修護、設備盤點等工作。

(十)學員宿舍區(含寢室)之各項設備,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搬動位置。

(十一)學員應於晚上23:00前返回宿舍,臨時有事無法返回宿舍,應事先報備值夜宿舍管理人員再與大門警衛連繫,但至遲不得逾當夜24:00返回。

違反住宿生活規則者,依情節輕重以「記點」方式處理,累計滿10點,應勒令退宿,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警方處理。

六、學員宿舍冷氣開放時間為每年4月至10月,每日17:00至隔日06:00及每日中午12:00至12:50止(當日溫度低於攝氏28度以下冷氣不開放),餘各月視天候狀況(當日溫度高於攝氏28度以上),彈性調整開放時間,全面關閉時間另行公告。

七、住宿費用繳退:

 (一)學員住宿期間須繳納宿舍公共區域、廁所、浴室之清潔費及宿舍冷氣使用之冷氣電費。

 1.清潔費之收費標準為每月新台幣300元整。(未足月者每10日為一單位計算,每單位為100元,不足10日以一單位計算,本項算法不含短期班學員及培訓選手)。短期班(訓練時間3個月以下)學員及培訓選手住宿清潔費用每人每月300元(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算)。

2.冷氣電費之收費標準為每年4~11月負擔宿舍冷氣電費每人每月新台幣300元整。(未足月者每10日為一單位計算,每單位為100元,不足10日以一單位計算)。

     (二)清潔費及冷氣電費繳費為住宿報到當天以整學期時間計算、以現金繳納方式一次繳交(不受理月繳及其他方式繳交)。

     (三)退費方式:

1.適應期內退宿者全數退還所繳之清潔費及冷氣電費。(適應期內退宿不含培訓選手及短期班學員)

2.住宿學員中途退宿者,僅收取已住宿之單位數(每10日為一單位計算,每單位為100元,不足10日以一單位計算),其餘全數退回。

八、學員宿舍管理規則詳細規定另行公布於宿舍公布欄。如記點處分標準表、水電管制表、空調開放時間表、門進出入管制時間。

九、本規定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