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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若無法如期完成訓練課程,如何維護學員與訓練單位的權益?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03-09-03

更新日期

109-01-10

檢核日期

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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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
(2)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局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訓練單位位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