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推廣科
103-09-03
109-01-10
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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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對於訓練課程類別並無強制規定,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惟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