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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1-18
  •  檢核日期:113-11-18

接待區

主動瞭解民眾需求並引導至各服務區塊,其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 對求職者之服務:
志工引導入門,協助求職者利用就業資訊區或分流至求職服務。

二、 對辦理失業給付民眾之服務:
接待台應確認民眾是否有帶離職證明、身分證、存摺、印章,若資料齊全,應請民眾填寫求職表與失業給付表格,抽取號碼牌,至求職服務台等待接受服務。

三、 對辦理失業再認定民眾之服務:
接待台應確認是否有帶二次求職證明文件及給付收據,提醒抽取號碼牌,至求職服務台等待接受服務。

四、 對辦理求才者之服務:
請填寫求才登記表,資料填得越詳細越好,尤其是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連絡電話、接洽人者要填寫清楚,以方便建檔及連絡,而後引導至求才服務辦理。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隨時注意各服務區之狀況,適時協助處理大量人潮湧入,避免排隊時間過長。
  2. 隨時提醒自己以客為尊的觀念,並對失業者具同理心。

求職服務

一、 求職登記及初步就業諮詢:
受理求職民眾之求職服務及登錄系統建檔,初步進行求職者對工作環境、能力、工作志願評估。

二、 簡易諮詢:
簡易分析求職者之就業動機與工作能力。

三、 推介就業:
與求職者進行工作討論後,篩選系統內就業機會以電話替求職者安排面談時間,或求職者自行尋找由紙本列印之求職機會,開立介紹卡或廠商資訊予以推介就業。

四、 受理失業给付認定:
對於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保障勞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上述符合就保法資格之勞工,凡有工作意願者均可提出申請。

五、 其他:
協助登記政府各類短期就業方案、個案轉介、協助申請相關就業促進津貼、協助台灣就業通通知求職者參加面試等。

求才服務

一、一般雇主及廠商求才審核:
公司基本資料登錄及工作機會登錄,以及不實徵才廠商資料登錄於警示名單內。如有異常情形,除了向主管報備外,並通知綜合櫃台停止推介。

二、就業機會開發:
就業機會開拓員適時與綜合服務區人員討論了解現今民眾所需工作機會,並開拓適合就業機會,並常拜訪廠商,協助雇主參加現場徵才及單一徵才活動,並適時協助辦理雇主座談會。

三、雇主聘僱移工前國內招募服務
提供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所需之求才證明書。

四、僱用獎助措施:
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只要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符合獎助失業條件者,即有每月9,000~15,000元不等獎助金額,最長12個月為限。(相關規定請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

五、不定期舉辦現場徵才

六、訓用合一

諮詢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一、提供社區化就業服務

  1.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諮詢
  2. 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
  3. 推介身心障礙者就業

二、業務推動

  1. 宣導並協助申請職務再設計
  2.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開拓、現場徵才活動、就業促進活動
  3. 評估轉介服務(職評、支持性就業服務、自殺防治)
  4. 推動雇主雇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個案管理服務對象:

一、一般求職者(含失業給付請領者)
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但尋職技能不足或就業技能不足之一般求職者與失業者與失業給付請領者。

二、特定對象求職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求職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
  9. 更生受保護人;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專案轉介個案
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被害人等求職者。

個案管理就業服務內容

  • 提供求職者個別化、專業化一對一的服務,以服務就業困難或是弱勢族群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
  • 由個案管理員提供一對一專業諮詢服務,運用個案管理技巧結合社會資源,包含就業諮詢與媒合、職業訓練推介、就促研習、將有需求之個案轉介至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並定期追蹤個案的狀況,協助其穏定就業。
  1. 職業訓練諮詢;
  2. 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3. 多次就業諮詢;
  4. 轉介社會服務或衛生醫療單位;

就業資源區

一、查詢就業機會,列印後,即可直接前往應徵(並告知接待台)。
二、透過台灣就業通,可查閱全國各區就業機會。
三、提供諸多就業、訓練資訊,及宣導品,可自行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