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07-05-14

檢核日期

113-07-09

點閱人氣

1586


負責單位

訓練推廣科

計畫目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

計畫對象

一、 本計畫係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招收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參訓,不得招收公司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日間部在學學生如未工作,尚未身屬職場,非屬「勞動力」範疇,不符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

二、 國軍屆退官兵於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經國防部荐訓參加一般訓練,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自辦一年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不包含本分署委外或補助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依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令、國防部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會銜修正)

三、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參訓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四、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限內離訓) 、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訓練單位申請資格

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2. 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4.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 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6.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計畫類型

地方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訓練計畫,並於就業安定基金當年度補助職業訓練經費額度下,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及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要,擇定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做為公告採購之標的物。 本署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即托育人員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職類及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地方政府無須於本計畫內辦理,以明確訓練分工原則。 訓練計畫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