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汽機車停放管理要點
- 為有效管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之汽、機車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教職員(含外聘教師)、進駐單位、承包廠商之車輛通行證統一由秘書室分類製發;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由自辦訓練科負責製發。
- 教職員(含外聘教師)、進駐單位、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等,駕駛汽(機)車,應憑汽(機)車通行證進出,並遵照規定停放車輛。
- 外賓、洽公民眾等未具通行證者,應出具開會公文或於警衛室以有照片之證件換證進入園區,並於離開園區時換回證件。
- 各類通行證之使用及發放說明如下:
一、教職員通行證
1.提供本分署教職員(含外聘教師)申請使用。
2.由秘書室負責發證及管控發給數量,並定期清查。
3.每位教職員(含外聘教師)汽、機車限各申請一張通行證,250cc以上重型機車得再申請一張通行證,管理方式同汽車。
4.通行證每年換發,新證啟用,舊證自行作廢不得使用。
二、學員通行證
1.提供本分署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使用。
2.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由自辦訓練科負責發證及管控發給數量,並定期清查。
3.通行證每學期換發,新證啟用,舊證自行作廢不得使用。
三、臨時通行證
1.提供本分署進駐單位、施工廠商、臨時工作人員等短期、臨時通行使用。
2.由業務或工程主辦部門簽核後,向秘書室申請發放。
3.由秘書室負責發證及管控發給數量,並定期清查。
- 進出本分署之車輛(含機車),應將本分署製發之通行證黏貼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右側(副駕駛座)中央明顯處(機車則黏貼於前車板顯眼處),並依規定區域停放汽機車,250cc以上重型機車停放區域同汽車;汽機車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者,引擎應熄火。
- 車輛停放應按劃線之停車格內停放整齊,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停放,且車頭方向應依車道順行方向停放。
- 停車格有「公務車專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或「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等各類專用標誌者,非該特定車輛不得停放。
- 凡未規劃停車位之地區、劃有紅線區域、禁止進入標線之區域,嚴禁車輛停放,並嚴禁於車道上裝卸物品,以維護人車通行與安全。
- 駛入園區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或保全人員指揮行駛,並減速慢行,保持時速20公里以下,嚴禁於園區中亂鳴喇叭。
- 機踏車除公務機車(含腳踏車)、實習機車、身心礙障機車或經專案核准通行者外,不得在園區內行駛,並應行駛於車道上,以維護園區安寧及安全。
- 機踏車(含腳踏車)應停放於停車棚,按順序擺放整齊。
- 汽機車通行證如因換車等因素需申請換證,應將舊證繳回方可申請同車種車輛換證。
- 園區場地免費停車,惟不負車輛保管責任。
- 除公務車輛外,所有車輛一律禁止在園區內洗車(含宿舍區)。
- 罰則
一、車輛通行證如發現有偽造、轉讓、借用、冒用或盜用之情事,由通行證發放單位收回通行證及取消申請資格6個月(如轉讓、借用他人使用則兩方均取消申請資格6個月)。
二、有下列情形者予以開立「違規事件告發單」記1點處分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連續記點,半年內累積記點2次者通行證繳回並取消申請資格6個月:
1.未將通行證張貼於機車前方明顯處,或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右側(副駕駛座)中央明顯處者。
2.車輛行進園區未依規定方向(逆向),或時速超過20公里行駛者。
3.車輛未依規定區域、格線、方向停放。
4.佔用公務車、身障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
5.停車時間達3分鐘以上,未依規定熄火者。
6.登記通行證之車號與所駕駛車輛車牌號碼不相符者。
7.非公務車輛在園區內洗車(含宿舍區)。
8.未行駛於車道上。
9.其他違規事項者。
- 三、本分署教職員(含外聘教師)、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有偽造、轉讓、借用、冒用、盜用之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其他事項,除通報各單位主管督導改善外,並作為平時考核之參據,外聘教師(自辦訓練科)或臨時人員(秘書室)等將列入聘用考量;受訓學員(含產學訓合作訓練學員、選手)將移請自辦訓練科依學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學員獎懲規定未規範者則應依本要點。
- 四、取消通行證資格之人員,未恢復申請資格期間,除不得以其他車輛申請通行證外,其原先所登記之車輛亦不得以他人名義申請通行證。
- 本規定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