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 | 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 下列1.2.3項文件擇一即可) - 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份證明文件。
- 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 判決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4.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係指: (1)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5.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6.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7.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註:與申請人同戶籍內之服役子女(未滿25歲),應排除於家戶內之受撫養親屬列,即該子女非負擔家計者之撫養人口。 |
身心障礙者 | 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註:以領有手冊者為範圍,並以鑑定日期為手冊之核發日期。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中高齡者 | 指年滿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國民。 註: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高齡者 | 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 註:以實際受訓起日為年齡比對基準。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4.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力者 | 指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16歲以上未滿65歲,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 | 年滿15歲以上之下列人員: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出具之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更生受保護人身份證明書)或出監證明。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長期失業者 |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勞保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已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求職登記證明之日期,需為開訓日前1個月內或開訓當日)。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陸港澳、外籍配偶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須持有「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臺灣地區配偶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3.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二度就業婦女 | 1.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2.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4.未有勞保紀錄請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需載明離職日)。 5.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6.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指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且未就業之少年。 (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者。所稱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未就學係指無學籍或休學中) |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分開影印,黏貼於同一面)。 3.「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4.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5.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