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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含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僱用獎助)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12-03-01

檢核日期

1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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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0


僱用獎助(含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僱用獎助)

 

壹、法令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8條至21條-僱用獎助措施、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38至42條-僱用獎助。

貳、目的: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參、適用對象:

一、事業單位: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勞工資格: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如下:
    1. 高齡者。
    2.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3. 身心障礙者。
    4. 長期失業者。
    5. 獨力負擔家計者。
    6. 原住民。
    7.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8. 更生受保護人。
    9.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10. 二度就業婦女。
    11.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肆、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就業諮詢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雇主須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始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伍、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獎助金額

身分別 按月計酬方式 按月計酬以外方式
高齡者 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萬5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8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5千元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 每人每月發給1萬3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3千元
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每人每月發給1萬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6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元
失業期間連續3個月以上者 每人每月發給9千元 每人每小時發給50元,每月最高發給9千元

 

二、獎助期限:最長12個月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