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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12-03-01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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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4


補助對象
僱用經公立就業中心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之雇主。可提出申請之條件:
(一)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開立僱用獎助卡之失業勞工。
(二) 申請僱用獎助前(包含僱用期間)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適用勞工資格:
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下列失業勞工:
(一)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獎助方式:
(一)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3.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二) 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2.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3.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僱用獎助申請方式:
符合獎助條件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送件者,不予核發)。
申請文件可親自送件或以限時掛號寄出(免備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