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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招募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12-06-01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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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6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前,

應備妥各項求才類別之應備文件,

以合理勞動條件至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完成國內招募程序。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