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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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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

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保障學員權益,特設「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9人以上(含),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分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兼任,自辦訓練科科長、學員輔導業務人員、與行為人、申訴人班級以外學員代表4人以上。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1人,執行秘書由自辦訓練科長兼任。

三、本委員會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須委員1/2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須簽署保密切結書,除會議記錄人員外,會議進行中不可錄音、拍照及錄影,議案表決須出席委員1/2以上贊成方得通過。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本委員會審議事項:

(一)本分署學員對於受訓期間,本分署所為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成績考評致損害其權益時,得經書面申請處理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學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因職業訓練契約書曠缺課超過規定而受退訓處分者除外)。

五、學員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載明左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署:

(一)申訴人姓名、班別、學號、住所、提起申訴日期。

(二)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希望獲得之補救。

六、學員得以言語先行向本分署相關單位(自辦訓練科)提出申訴,本分署於受理後,申請人須於1週內補送書面申請書,始完成申訴手續。

七、提起申訴不合前項規定者,本委員會得通知申訴人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但有不可抗拒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八、本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次日起10日內開會,20日內成評議,並做成評議決定書,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原處分單位。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後,應確執行。

九、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但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十、申訴案件在評議期間內,原申訴人得請求退回,但學員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1次為限。

十一、如經評議之決定,致使本分署需依「職業訓練契約書」所訂為學員退訓之處理,本分署應以退訓公函,並經行政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退訓公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退訓所依據評議決定書內容(得以附件方式辦理)

(二)所依據之「職業訓練契約書」之條文條號及內容。

(三)退訓生效之期日,及學員是否需賠償訓練相關費用,及其價額。

  (四)  告示對造當事人,如不服本分署依「職業訓練契約書」(行政契約),應循行政訴訟之程序尋求救濟。

十二、本委員會對申訴案,如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得經決議後推派委員會3至5人組成「評議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十三、本委員會之委員,如係申訴案之對造或關係人,均應保密。

十四、本委員會對於審議事項及相關發言,均應保密。

十五、本作業規定於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