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充電起飛計畫-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事業單位應如何提出計畫申請?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3-08-28

更新日期

107-09-28

檢核日期

113-01-18

點閱人氣

2035


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以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