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3-08-28
107-09-28
113-01-18
2143
當每一個計畫序號之最後一位學員離(退)訓、結訓後,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核銷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