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3-08-28
113-01-18
1990
(一) 關係企業之界定,主要應以公司間是否存在著指揮監督關係為準。依公司法之規定:「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公司。」 (二) 關係企業可個別提出個別型申請,或數家共同提出聯合型申請,惟計畫提出申請時應考量資源共享之原則,不得重複請領補助。
(一) 關係企業之界定,主要應以公司間是否存在著指揮監督關係為準。依公司法之規定:「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公司。」
(二) 關係企業可個別提出個別型申請,或數家共同提出聯合型申請,惟計畫提出申請時應考量資源共享之原則,不得重複請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