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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起飛計畫-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關係企業是否可提出本計畫之申請?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3-08-28

更新日期

103-08-28

檢核日期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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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一) 關係企業之界定,主要應以公司間是否存在著指揮監督關係為準。依公司法之規定:「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相互投資公司。」

(二) 關係企業可個別提出個別型申請,或數家共同提出聯合型申請,惟計畫提出申請時應考量資源共享之原則,不得重複請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