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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本計畫申請單位編列訓練費用之編列標準為何?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3-08-28

更新日期

108-08-30

檢核日期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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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3


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 內部訓練:

1. 講師鐘點費 之編列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惟內部講師鐘點費之編列以內聘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檢據覈實報銷。

2. 外聘講師之國內(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飛機或輪船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3. 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小時七百五十元,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 外部訓練:

1. 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課程屬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2. 事業單位派訓對象為二十九歲以下青年者,其補助訓練費用比率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依補助比率核算逾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以實際收費之補助比率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比率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