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本分署永康就業中心身心障礙業務促進員
資格條件:
(一)持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且有效期限在113年9月1日以後,如須重新鑑定者,重新鑑定日期須為113年9月1日以後。
(二)中華民國國民。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四)具備Word、Excel、Power Point等電腦應用能力。
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接待台綜合性業務。
(二)協助辦理推動各項求職專案。
(三)協助辦理推動就業促進方案。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
郵寄地址:720201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人事室蘇先生收
聯絡電話:06-6985945轉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