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本計畫所稱個案,指依附表一認定,並有就業意願之下列失業者: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新住民。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五)施用毒品者.
(十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四、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五、執行單位核發前點補助,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三)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人數;
(四)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第二款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三個月計算。屬前點第二項但書所列情形之個案,以六個月計算。
(五)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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