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運用求職交通補助金,協助就業能力薄弱求職者順利前往用人單位應徵,使其迅速再就業。
適用對象:
非自願性離職者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申請條件:
其推介應徵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僅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補助金核發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伍佰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1,250元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度以發給4次為限。
領取補助金者,其應徵結果,應推介應徵次日起七天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