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徵求「114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受託訓練機關(構),辦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含出勤考核)、發證等事宜。
依據:
一、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第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參加本案徵選受託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構))資格: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二、申請機關(構)請於113年11月29日(五)下午5時前將書面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至本分署(720201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郵務室,逾時恕不受理(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資料不齊者,經本分署通知後之5日內完成補正程序,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三、本案至多委託10家辦理,得於114年1月10日(五)以前接受本分署委託辦理本訓練之委辦事項,訓練作業以於114年2月14日(五)以前開始為原則。
四、申請程序及文件:申請機關(構)檢送114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申請表1份、114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實施計畫書1式4份(以A4雙面版面印製,內文以14號字編撰)及可編輯之電子檔,相關編製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年度實施計畫書應包含:
(一)開班計畫表。
(二)班別計畫表(預定辦理本訓練之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訓練人數、訓練時數、辦理方式、訓練對象、錄訓方式、訓練場所、建物安全情形、設備設施說明、課程大綱編配及時間配當預定進度表、翻譯方式、收費、退費原則等)。
(三)師資名冊。
五、年度實施計畫書審查程序:
(一)本分署成立審查會,就上開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申請機關(構)進行簡報或詢答並得實地勘查訓練場所。
(二)審查項目如下,各評分子項之審查內容詳附表「資格審查表」:
1、審查表(15%)。
2、申請資格(20%)
3、訓練實施計畫書(40%)。
4、授課人員資格(25%)。
(三)總滿分為100分,本分署將依得分高低排定序位,序位前10名且得分達70分者方得納入委辦對象。本分署並保留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機關(構)協商更改年度實施計畫書內容之權利。
六、其他事項:申請機關(構)年度實施計畫書如經本分署審查合格,將另通知辦理後續委辦及簽約事宜。
七、本案聯絡人:訓練推廣科陳佳汝,聯絡電話:06-6985945分機1529,傳真:06-6985941。
八、相關附表件:
(一)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申請表及實施計畫書(含師資名冊等)。
(二)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作業流程。
(三)資格審查表。
(四)課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