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3-08-28
108-12-02
113-01-18
2129
(一)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之法人。 (二) 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 1. 具有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 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3. 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 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已不符申請該計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