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3-08-28
108-12-02
113-01-18
2014
假設聯合訓練總計規劃100場次之訓練課程,則各聯訓單位至少應派員參與80場次之課程,意即事業單位於規劃及登錄系統時,應以所有聯訓單位都參加為原則,單位於營運及人力運用不及時,予以20%的彈性。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員工參訓,連續二年參訓場次未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假設聯合訓練總計規劃100場次之訓練課程,則各聯訓單位至少應派員參與80場次之課程,意即事業單位於規劃及登錄系統時,應以所有聯訓單位都參加為原則,單位於營運及人力運用不及時,予以20%的彈性。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指派所屬員工參訓,連續二年參訓場次未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