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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發布單位

政風室

發布日期

109-03-20

檢核日期

1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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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標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7050127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本部已設計旨揭通知單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並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Lpsimplelist)
二、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審酌本法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未滿一年度,故將於108年年度結束前,另行檢附彙報格式函請各機關就本法第20條所定本部管轄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