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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05-16

更新日期

110-03-03

檢核日期

113-04-17

點閱人氣

6119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僱用獎助措施
獎助對象:
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僱用獎助申請方式: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求職登記,
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等相關服務,應檢附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
資料委託書)。
二、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連續滿
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三、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
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
(三)受僱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四、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獎助方式:
一、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三、同一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 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