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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臨時工作津貼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09-06-10

檢核日期

1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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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6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臨時工作津貼
一、適用對象: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三)前項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者。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二、規定與限制:
符合規定之求職者求職登記後,需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1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內未能推介就業。
2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臨時工作津貼申請文件可採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等多元化方式回復。


三、申請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切結書。
3.身分別證明文件、臨時工作津貼人員申請表、求職登記表、簡易就業諮詢表、切結書、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表件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六)二度就業婦女 :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
(七)家庭暴力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保護令、判決書影本)
(八)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四、發給標準及期限:
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五、參加勞健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六、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之情形: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返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臨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七、符合下列申請要件之一者: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 公里以上者)
       臨時工作津貼申請文件可採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等多元化方式回復。

 

計畫及表單有任何疑問都可於上班時間來電詢問,電話:06-6985945#1158 施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