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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02-06-12

檢核日期

113-04-19

點閱人氣

2283


新住民文宣

 

 

聘僱新住(移)民(外籍配偶)時,不得要求一定要提出身分證

  •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 為宣導新住民若已取得居留證,在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且須經一段期間、程序才可申領身分證,雇主在聘用時不得要求新住民朋友提出身分證,

雇主如要核對身分,避免聘用非法移工,可檢視「居留證」或「戶口名簿」。

★新住民定義

經獲准居留有居留證且為有效期間者即可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服務項目

  1. 就業服務:請攜帶居留證到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登記,現場有服務人員,可以專人免費協助你找工作。
  2. 職業訓練:已取得居留權的新住民,參加政府自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於訓練期間依照相關規定給予津貼補助。
  3. 就業促進研習:不定期舉辦就業促進免費研習課程,包含就業準備、求職技巧、就業資源管道運用等相關課程。
  4. 創業諮詢:想開店當老闆,卻又不知道該怎麼做?不用擔心,就業中心提供專業顧問跟您一對一指導。
  5. 職業興趣測驗:為協助新住民釐清求職困擾,提供興趣紙筆或圖卡測驗,協助探索個人生涯方向。
  6. 僱用獎助津貼:為了鼓勵雇主開放工作機會,政府會針對僱用合法新住民的雇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津貼補助。
  7. 臨時工作津貼:對於符合相關規定之新住民,政府可以提供臨時性工作,協助短期就業。
  8. 提供轉介服務:視個別需求提供轉介其他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之轉介服務,且過程皆以密件處理。

★雲嘉南分署所屬各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