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參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另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最多加計至百分之二十。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之特定對象失業者: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