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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事業單位於申請核銷時,是否需開立發票以領得補助款項?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3-08-28

更新日期

103-08-28

檢核日期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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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


不必,事業單位於申請核銷時,依補助金額開立收據(領據)交分署作為撥款依據,無需開立單位名義之統一發票,次年度分署將再依補助金額開立「免扣繳憑單」予事業單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免稅規定,故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者,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