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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僱用失業勞工可申請多少獎助津貼?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05-21

更新日期

103-08-28

檢核日期

1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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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


您好,獎助金額可分為『按月計酬』、『其他方式計酬』二種給付工資方式,各有三種補助款項來加以說明:
一、若您與僱用勞工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的話,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這三種特定對象之一,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12,000元。若僱用前述三種以外之其他特定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10,000元。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8,000元。
二、若您與僱用勞工約定以『其他方式計酬』給付工資的話,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這三種特定對象之一,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2,000元。若僱用前述三種以外之其他特定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0,000元。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則依受僱勞工當月之工作時數,每小時發給新臺幣4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8,000元。
但不管以上述哪一種方式給付工資,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