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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僱用失業勞工可申請多少獎助津貼?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05-21

更新日期

115-05-12

檢核日期

1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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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8


您好,獎助金額可分為『按月計酬』、『其他方式計酬』二種給付工資方式,說明如下:


一、若與僱用勞工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僱用逾65歲失業者,則每月將發給新台幣15,000元,若與僱用勞工約定以『其他方式計酬』方式給付工資的話,則每小時將發給新台幣8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台幣15,000元。

二、若與僱用勞工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的話,僱用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這三種特定對象之一,則每月將發給新台幣13,000元,每小時發給新台幣7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台幣13,000元。若僱用前述三種以外之其他特定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則每月將發給新台幣11,000元,每小時發給新台幣6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台幣11,000元。

三、若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則每月將發給您新台幣9,000元,每小時發給新台幣50元,每月最高發給新台幣9,000元。

 

但不管以上述哪一種方式給付工資,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