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五)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六)訓練紀錄表。
(七)成果報告一份。
(八)支出憑證(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九)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以備事後查核;外部訓練課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