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第6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期間
第2梯次:自115年1月1日(星期四)至同年9月30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
三、配合政府產業政策,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課程如符合「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台灣AI行動計畫」、「資安產業行動計畫」及「淨零碳排」,或派訓對象為29歲以下青年或中高齡者,得提高外部訓練補助訓練費用比率至70%。
四、事業單位執行訓練計畫期間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至當年度11月25日前辦理完畢。
五、有意申請者,應向所在地之所屬分署提出申請,各分署服務轄區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於下方相關檔案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