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應114年0121地震震災,本分署啟動轄內臺南市楠西區、玉井區、嘉義縣大埔鄉等3區域「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就業服務作業」暨辦理「114年0121地震災後家園重建臨時工作」災區失業者求職登記申請公告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14-01-23

檢核日期

114-02-05

點閱人氣

212


一、因應114年0121地震震災,本分署轄區內受災程度嚴重遂依據「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

  貼作業要點」規定啟動轄內臺南市楠西區、玉井區、嘉義縣大埔鄉等3區域「天然災害臨時工作

  津貼就業服務作業」(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作業)。

二、經核定通過臺南市楠西區、玉井區、嘉義縣大埔鄉等3區域「114年0121地震災後家園重建臨時

  工作計畫書」,現已核定臺南市楠西區11名、玉井區10名、嘉義縣大埔鄉25名,合計46名,有

  意從事本項就業服務計畫且設籍、居住或工作於上述3區域之失業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

  ,且目前無固定工作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證明文件,親自至永康、嘉義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

  臺)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無工作切結書。
 (三)設籍、居住或工作於災區之證明。
 (四)前項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優先指派其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作:
  1、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本人傷病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2、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五)災區失業者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但因

  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舢舨等受損證明。
  2、農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本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4、家屬因天然災害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5、災區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
  6、其他經本部或分署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
 (六)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七)其中第(一)及第(三)點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僅保留影本,第(二)及第(六)點文件於求職

  登記時由就業中心(臺)提供書面填寫或至本分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如附件1至3)。

三、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每小時新臺幣190元

  ,每月最高上工時數150小時,每月最高可領新臺幣2萬8,500元;上工期間為1個月,餘依勞動

  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請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20日(上班時間)向核定計畫所在地之永康、嘉義等2個就業中心(含就

  業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

五、倘有疑問,請逕自洽詢下列就業中心,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一)永康就業中心楊小姐06-2038560分機319。
 (二)嘉義就業中心張小姐05-2240656分機211。

六、另有關114年0121地震災後家園重建臨時工作計畫相關書表,請參考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