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開徵求「115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受託訓練機關(構),辦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含出勤考核)、發證等事宜。
依據:
一、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第3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參加本案徵選受託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構))資格: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二、申請機關(構)請於115年1月16日(五)下午5時前將書面申請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至本分署(720201臺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郵務室,逾時恕不受理(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資料不齊者,經本分署通知後之5日內完成補正程序,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三、本案至多委託10家辦理,得於115年1月30日(五)以前接受本分署委託辦理本訓練之委辦事項,訓練作業以於115年2月26日(四)以前開始為原則。
四、申請程序及文件:申請機關(構)檢送115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申請表1份、115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計畫書一式4份(以A4雙面版面印製,內文以14號字編撰)及可編輯之電子檔,相關編製情形將納入評分考量。年度訓練計畫書應包含:
(一)申請表、資格審查表及資格證明文件。
(二)開班計畫表。
(三)班別計畫表(預定辦理本訓練之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訓練人數、訓練時數、辦理方式、訓練對象、錄訓方式、訓練場所、建物安全情形、設備設施說明、課程大綱編配及時間配當預定進度表、翻譯方式、收費、退費原則等)。
(四)師資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年度訓練計畫書審查程序:
(一)本分署成立審查會,就上開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申請機關(構)進行簡報或詢答並得實地勘查訓練場所。
(二)審查項目如下:
1、申請資格(申請表內容及所列應備文件)
2、訓練計畫書(含授課人員資格)。
(三)總滿分為100分,本分署將依得分高低排定序位,序位前10名且得分達70分者方得納入委辦對象。本分署並保留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機關(構)協商更改年度訓練計畫書內容之權利。
六、其他事項:
(一)申請機關(構)年度訓練計畫書如經本分署審查合格,將另通知辦理後續委辦及簽約事宜。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437號函,「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及氧氣使用」課程可歸屬於補充訓練辦法第7條第2項第8款範疇。若訓練單位規劃開設,除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定作業外,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1、訓練機構資格:已有辦理「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及氧氣使用」課程之訓練機構。
2、參訓人員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在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累計年資滿3年以上,並檢附「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與表達能力表」。有關年資部分,可洽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查詢。
(2)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證。
3、課程名稱以「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下稱口腔抽吸課程)為原則。
4、外籍家庭看護工完成口腔抽吸課程之補充訓練者,不具長照人員資格,亦不得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5、口腔抽吸課程之補充訓練受訓對象如包含已領有長照人員認證之照顧服務員,該課程是否向衛生福利部認可單位申請積分採認,及參與課程後之照顧服務員是否得認列繼續教育積分,請其洽衛生福利部確認。(三)本計畫內容詳如作業手冊,若有未盡事項,本分署得視需要修正或追加公告。
七、本案聯絡人:訓練推廣科陳佳汝,聯絡電話:06-6985945分機1529,傳真:06-6985941。
八、相關附表件:115 年度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