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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條件-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103-09-10

更新日期

114-03-04

檢核日期

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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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


雇主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僱用獎助:

  1.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原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就業服務人員就業諮詢後,確認必要運用獎助津貼促進其就業,並在開立之介紹卡上蓋有得以申請僱用獎助戳記)、指定單位推介之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且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不受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之限制)。
  2. 申請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3.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4.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5. 依本辦法所僱用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6. 前項第三款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僱用最後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