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僱用獎助: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原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或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勞工。(須經就業服務人員就業諮詢後,確認必要運用獎助津貼促進其就業,並在開立之介紹卡上蓋有得以申請僱用獎助戳記)。
- 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 申請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 依本辦法所僱用勞工申報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 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僱用最後一個月)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