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本分署轄區內受災程度嚴重遂依據「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規定啟動轄內臺南市全區、嘉義市全區、嘉義縣全區、雲林縣11個鄉鎮市(麥寮鄉、崙背鄉、莿桐鄉、臺西鄉、元長鄉、土庫鎮、斗六市、斗南鎮、四湖鄉、水林鄉、古坑鄉)等區域「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就業服務作業」(以下簡稱就業服務作業)。<新增嘉義市全區>
經核定通過臺南市全區、嘉義市全區、嘉義縣全區、雲林縣11個鄉鎮市「114年丹娜絲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臨時工作計畫」,現已核定人數1,630人,有意從事本項就業服務計畫且設籍、居住或工作於上述地區之失業者,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固定工作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證明文件,親自至轄區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無工作切結書。
(三)設籍、居住或工作於災區之證明。
(四)前項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優先指派其從事臨時工作津貼工作:
1、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本人傷病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2、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五)災區失業者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但因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舢舨等受損證明。
2、農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本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4、家屬因天然災害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5、災區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
6、其他經本部或分署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
(六)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七)其中第(一)及第(三)點文件正本驗畢歸還僅保留影本,第(二)及第(六)點文件於求職登記時由就業中心(臺)提供書面填寫或至本分署網站下載(如本公告頁面下方附件一至三)。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小時新臺幣190元,每月最高上工時數150小時,每月最高可領新臺幣2萬8,590元;除雲林縣古坑鄉上工期間為2周,其餘上工期間為1個月,餘依勞動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於即日起至114年8月1日(上班日)向核定計畫所在地之臺南、永康、新營、嘉義、朴子、虎尾、斗六等7個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
倘有疑問,請逕自洽詢各就業中心,將由專人提供服務:
(一)臺南就業中心陳小姐06-2371218分機222。
(二)永康就業中心楊小姐06-2038560分機319。
(三)新營就業中心廖小姐06-6328700分機212。
(四)嘉義就業中心張小姐05-2240656分機211。
(五)朴子就業中心何先生05-3621632分機213。
(六)虎尾就業中心郭小姐05-6330422分機214。
(七)斗六就業中心楊小姐05-5325105分機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