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修正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要點係以積極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為出發點,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本業務轄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得依規定向本分署所轄各公立就業中心提出計畫申請,並經本分署核定後予以經費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補助原則:每一案申請計畫原則以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另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方式:請參照「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六條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並向本分署所轄各公立就業中心提出計畫補助申請。
五、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採先到先審方式辦理,申請截止期限前如因本分署年度(115年)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已受理者不予審查或核定相關補助經費。
六、計畫變更提報方式: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須以原核定計畫架構執行,若有期程、活動地點與講師變更等異動需求,請於活動辦理提前一週來文敘明原因並提供變更計畫書,經分署核定後方可執行。
七、計畫執行與核銷期間: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期程應於115年9月30日前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核撥事宜,至遲應於115年10月31日前辦理完竣。
八、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
(四)立案證書影本。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其他應備文件。
九、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服務對象、人數。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十、有關「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件,請自行於本分署網站下載運用(網頁路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業務專區→特定身分→【公告】本分署「115年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計畫受理期間)或洽詢本分署業務窗口,聯絡人:葉昭奇、聯絡電話:06-6985945分機1146。
十一、本分署所轄各公立就業中心承辦人洽詢電話如下:
(一)臺南就業中心曾惠娟小姐(06)237-1218分機219。
(二)永康就業中心徐菱婉小姐(06)203-8560分機301。
(三)新營就業中心廖珮雯小姐(06)632-8700分機121。
(四)嘉義就業中心邱柏升先生(05)224-0656分機201。
(五)朴子就業中心周映岑小姐(05)362-1632分機122。
(六)虎尾就業中心王秋萍小姐(05)633-0422分機314。
(七)斗六就業中心羅瑞菊小姐(05)532-5105分機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