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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手冊-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發布單位

自辦訓練科

發布日期

111-12-30

檢核日期

113-04-03

點閱人氣

1887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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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各款情形。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部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本要點於員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之情形,經被害人向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 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者,亦適用之。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委員四人至八人,其中半數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半數由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兼職幹事若干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部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所屬三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本部受理申訴;所屬四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其直接上級機關受理申訴。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公務人員之申訴程序,依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

 (一)申訴人以書面方式提出者,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 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前項申訴,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得於性騷擾申評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七、性騷擾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召集人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七日內開始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評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四)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之建議。申訴案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評議結果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定,移請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六)評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雇主。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應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八)前款逾期未完成調查及評議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1.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性騷擾申評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提出方式及補正期限,準用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3.公務人員不服性騷擾申評會就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程序提起救濟

(九)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適用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八、性騷擾申評會對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受理:

(一)申訴方式程序未依第六點所定程序者。

(二)同一事件經性騷擾申評會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者。

(三)對不屬於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四)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性騷擾申評會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依第六點第二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九、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召集人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機關首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前述違反者非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者,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十、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一、性騷擾申評會建議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需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之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設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其申訴方式如附表。

十四、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兼職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本部員工於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性騷擾申訴方式一覽表

機關

性騷擾申訴方式

勞動部

申訴電話:(02)8590-2786

申訴傳真:(02)8590-2924

申訴電子信箱:protect@mol.gov.tw

勞工保險局

申訴電話:(02)2341-4076

申訴傳真:(02)2321-0054

申訴電子信箱:L1900@ms.bli.gov.tw

勞動基金運用局

申訴電話:(02)3343-5869

申訴傳真:(02)3343-5924

申訴電子信箱:protect@blf.gov.tw

職業安全衛生署

申訴電話:(02)89788188

申訴傳真:(02)89956671

申訴電子信箱:protect@osha.gov.tw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申訴電話:(02)26607600轉7607

申訴傳真:(02)26607720

申訴電子信箱:bisex@mail.ilosh.gov.tw

勞動力發展署

申訴電話:(02)8995-6202

申訴傳真:(02)8995-6212

申訴電子信箱:gevta@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申訴電話:(02)8995-6382

申訴傳真:(02)8995-6392

申訴電子信箱:service2@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申訴電話:(03)485-5368分機1181

申訴傳真:(03)4855912

申訴電子信箱:4855368@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申訴電話:(04)2359-2181分機1800

申訴傳真:(04)2359-0881

申訴電子信箱:harassment@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申訴電話:(06)6935103

申訴傳真:(06)6994545

申訴電子信箱:yctperson2@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申訴電話:(07)812-7212

申訴傳真:(07)821-0175

申訴電子信箱:kg0418@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申訴電話:(04)2250-0792

申訴傳真:(04)2255-2652

申訴電子信箱:a17020600@wda.gov.tw